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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AMAC收回资金之常见问题

2014年12月13日

亲爱的教会大家庭:

自从我们于2014年12月11日发表有关向AMAC Capital Partners私人有限公司(简称“AMAC Capital”)和周英汉(简称“周”)提出法律诉讼的声明后,我们接获会友的请求来澄明一些问题。

我们希望在这进一步的声明中回答部份常见的问题:

  1. CHC什么时候开始投资AMAC Capital?

    CHC于2007年7月25日委任AMAC Capital为其投资经理。

  2. 基督徒可以起诉另一名基督徒吗?

    有关此问题的圣经根据,请参阅以下附录。

  3. 除了CHC参与放债交易,周提出哪些其他指控?

    周主要的辩护乃CHC在不具放债执照的情况下参与放债交易,以致与AMAC Capital的投资合约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

    根据周向法院提交的辩护,他同时指控:

    1. CHC的投资并没有保障本金和利息,这与其和AMAC Capital签署的文件相违背。
    2. CHC其实透过AMAC Capital管理的资金私下借贷给个人。
    3. CHC“完全知道”投资中的风险;以及
    4. 周所签署的个人担保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只是一封“告慰函”。

    CHC于2010年12月9日在法院提出回复,并否认以上所有指控,包括放债交易的指控。CHC的立场为,这些指控没有依据,也与AMAC Capital和周所执行的文件内容大相径庭。

  4. AMAC Capital和周未履行的这些剩余投资对CHC有何意义?若CHC将这剩余投资纳入考量,是否还可说未有损失?

    CHC与AMAC Capital的剩余投资只是CHC全盘投资的一部份。

    在CHC最近一次的常年大会上,CHC与AMAC Capital的剩余投资总价值已有减损。但在这减值纳入会计核算后,根据管理帐户,CHC仍在其投资组合中获得新元7,345万的增额。这大大归因于CHC在新达会议中心的股份因新达资产增值计划(Suntec’s Asset Enhancement Initiative)的完成而增值所致。

    CHC投资组合新元7,345万的增额足以抵销教会在剩余投资上所面对的风险;据目前情况来看,CHC的投资组合仍处在健康水平。不仅如此,CHC已主动采取适当步骤加强财务保障措施,这包括在2013年实施修订投资政策。

    如之前所述,在AMAC Capital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作出缺席判决,CHC同时尝试收回它在AMAC的剩余投资。在强制执行程序完成之前,教会无法评论AMAC Capital是否有能力完成法院对其的判决。

  5. 为什么需要采取如此激烈的方法,亦对AMAC Capital和周进行诉讼?

    提出法律诉讼乃CHC的最后方法。

    第一次赎回CHC部份剩余投资的合同实施期限是2010年2月18日,意即四年多前。在这之后,AMAC Capital屡次要求延后赎回CHC的所有剩余投资,而CHC也准许了这些要求(但AMAC Capital必须满足一些特定条件)。

    CHC在2011年5月5日最后一次收到CHC投资本金总额的累积利息和部份还款。自该日期后,AMAC Capital或周都未曾再度付款。

    最后一次延后还款期限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自那时起,CHC曾努力避免向AMAC Capital和周提出诉讼,同时寻求友好方法解决此问题,也不断与AMAC Capital协商。虽然CHC给予AMAC Capital充裕的时间,但AMAC Capital或周皆未提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来偿还CHC的剩余投资。

    今年年初,当AMAC Capital和周拒绝继续与CHC来往时,这些协商产生中断。

    董事会定期向慈善总监(“COC”)报告CHC尝试收回这些剩余投资的努力和进度。COC也提醒教会董事会,他们有义务保护CHC的慈善产业,并建议CHC向其专业顾问寻求独立谘询。

    因为考量到AMAC Capital赎回剩余投资的最后延期期限已超过两年,教会董事有义务采取进一步行动收回剩余投资,因此才会展开法律诉讼。

  6. 执行会员是否已得知CHC与AMAC Capital之间的协商?

    是。CHC定期向执行会员汇报CHC与AMAC Capital在收回剩余投资上的协商进度。最后一次通知乃是在教会最近的常年大会上,董事会也向会友表示剩余投资已有减损。

    更明确来说,教会董事会通知执行会员CHC“将竭力赎回剩余资金”,而且“CHC正与AMAC Capital协商探讨可行的方法有哪些,但同时也向COC汇报所有进展。

    执行会员也得知,CHC在向法律顾问咨询后,可能“必须考虑采取法律行动收回剩余资金”。

  7. 艾尔博纳博士与菲尔平格牧师对CHC展开法律诉讼的决定观点为何?

    教会董事会已通知艾尔博纳博士与菲尔平格牧师CHC将展开法律诉讼的决定。他们深表难过,但所得的结论是这件事似乎无法用其他方法解决,因此才同意使用法律途径。

  8. 新元1600万的投资是否用在跨界计划上?

    无。CHC剩余的投资与跨界计划没有任何关联。

附录:CHC与AMAC Capital的官司

CHC感到遗憾的是,它必须向一名前会友提出诉讼。但CHC作为一家注册慈善机构,它有责任向会友交代。展开诉讼是CHC剩下的唯一最佳选择,才得以保障会友的利益,因为CHC在与AMAC Capital进行长期协商后仍然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偿还计划。

我们对于这最新进展可能存有的问题包括:

  • 基督徒可以起诉另一名基督徒吗?
  • 圣经允许基督徒提出起诉吗?
  • 作为一家机构,教会可以在另一家商业机构未履行合约上的法律义务时向它提出起诉吗?

圣经背景

根据林前6:1-8,基督徒不应在世俗法院上向另一名基督徒提出起诉。相反地,该纠纷应由另一名有智慧的基督徒或是一组基督徒作仲裁或审判。然而,林前6:1-8的语境针对的是教会里面的属灵道德纠纷,并且指的是可以算为“小”的事宜。教会问题应该尽量不在世俗法院,而是在教会中解决。

然而,我们的现代社会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不能完全符合该原则,尤其是在涉及为数可观的教会资金情况下。此外,若对方作为基督徒不愿意顺从基督徒的和解方式,那按照太18:17,作为最后办法,在世俗法院提出诉讼可被准许。

保罗反对基督徒的民事诉讼因为:

  1. 世俗法官没有资格或不被准许在纠纷当中解决圣经道德和属灵问题。这些议题应是让那些能按照经文做分辨和审判的有智慧基督徒来做定夺。
  2. 基督徒在世俗法院向另一名基督徒提出起诉将形成不良见证(林前6:6-7)。非信徒看见基督徒如此行为,而且当中没有显明神的爱,这将对基督的使命造成伤害。其实,被一名基督徒诈欺胜过在世俗法院上向他提出起诉,因为基督的使命比金钱或产业来得更重要(林前6:7-8)。

采用圣经和解方法

然而,由于此事涉及的是为数可观的教会资金,该纠纷不可算为“小”事(林前6:2)。作为保障教会及会友利益的法律机构,教会董事会有责任展开世俗法律行动。这是在董事会经过多次慎重考量、讨论与祷告后所做的决定。此外,教会在该行动中也采取了圣经在太18:15-17的原则:

太18:15-17表明,基督徒若被另一名基督徒错待,他应该采取以下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与你相信错待你的那一名基督徒私下解决该问题,若纠纷无法解决,就应采取下一步。

我们已采取这一步。教会董事会于2010年10月至11月之间,曾与周讨论协商,好解决CHC在AMAC剩余投资的议题。2010年10月30日,在AMAC Capital的要求下,CHC允许其余资金于2011年2月28日赎回。然而,该期限到了之后,剩余资金的付款仍未缴上。

第二步:请一或两名基督徒一同说服这人犯下的错行。第二步若无法解决问题,就应采用第三步骤。

我们也做了这一步。在AMAC Capital拖欠付款后,CHC开始与AMAC进行协商,最后CHC于2011年8月17日再次同意让AMAC Capital延后至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款。2012年4月30日,周进一步立下个人担保将剩余资金偿还给CHC。然而,AMAC Capital再次于2012年6月30日拖欠付款。

第三步:将此事带到教会面前。这是基督徒纠纷和解过程的开始,或是基督徒私底下调节及/或仲裁的过程。与对方立下白纸黑字的合约,决策者所立下的最后决定将对所有关联方持有法律约束力。寻求法律咨询立下有效的法律合约。若对此事做出最终决定后,该名犯错人仍不愿意悔改承认错行或承担责任,那就该采用第四步。

我们也做到这点。AMAC Capital在2012年6月30日无法赎回剩余投资后,教会董事会尝试进一步与AMAC Capital及周协商以友好方式解决该问题。2013年4月7日,AMAC Capital与周给予CHC一份抵押契约与股份质押合同,这是为保障CHC剩余的投资。然而,AMAC Capital至今仍未完全赎回剩余的投资。

在CHC 2014年5月18日的常年大会上,教会董事会按时间顺序向执行会员报告董事会与AMAC Capital及周协商时所采取的步骤,好解决剩余投资的问题。教会董事会也通知执行会员,CHC将考虑法律途径为最后方法来收回剩余资金。然而,董事会只会在考虑并采取所有其他方法,并与法律顾问寻求咨询后,才会这么做。

第四步:太18:17说:“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在用尽一切其他办法之后,信徒现在最后的途径即是将这人当作一位陌生于圣经过程及原则的人,并在世俗法院上向该名犯错的人展开法律诉讼。

2014年10月13日,CHC律师向AMAC Capital发出传讯令状与申索陈述书。

2014年10月20日,CHC律师进而向周发出传讯令状与申索陈述书。

结论

教会董事会最终必须决定起诉一名前会友及其公司,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遗憾。然而,我们必须知道,在为保障会众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圣经并不严厉禁止法律行动。教会已经用尽一切办法力求在法律系统之外寻求友好和解。因此,我们才必须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做此决定。

请继续祈求神的智慧,以及祂的保护会临到我们的教会和个别事工。

主内肢体

岑贤光牧师
城市丰收教会
管理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代表)

* 声明原为英文稿,此为声明中译版。